必須有應寫在泰國土地租賃中的條款

泰國土地租約清單

當簽訂泰國租賃土地的合約時,您應該確保所有這些要點都添加到該合約中。

  • 有權獲得租賃期限 30+30+30 年
  • 有權將土地出售給任何人,新租期為 30+30+30 年
  • 未經出租人許可,有權轉租給任何人
  • 當法律允許外國人這樣做時獲得土地永久業權的權利
  • 有權隨時出售給任何人並獲得永久業權
  • 承租人繼承人在同等條件下成為新承租人的權利,新租賃期限 30+30+30 年
  • 繼承人有權接受具有任何現有條款(包括續約等)的現有租約。
  • 有權強迫出租人的繼承人遵守租賃協議中的所有條款和條件
  • 在涉及續租的土地租賃協議中,是否規定如果出租人或出租人的繼承人不同意續租,他們必須按續租時的當前市場價格回購土地和房屋
  • 出租人無需支付額外費用即可續租的權利
  • 出租人續租或新租約的費用金額
  • 如果出租人是開發商且土地租約被取消且土地轉讓為永久業權,則出租人收取的任何費用
  • 有權從出租人處獲得續訂租賃期限所需的文件 - 我們擁有可續訂兩次的“土地租賃協議”
  • 土地租賃中是否有出租人不得抵押、出售、保留土地的聲明
  • 將租金設定為土地估計價格的權利
  • 租賃登記後持有土地產權契據正本的權利
  • 有權將任何爭議提交泰國法院而非仲裁